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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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園區之申請設置
  、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
  前項委託業務,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辦理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
  第一項公民營事業之資格、委託條件、委託業務之範圍與前項公開甄選之條件、程序、開
  發契約期程屆期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