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 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 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 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