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 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 、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