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立法理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
  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
  、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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