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
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立法理由〕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聘用專業人員從事專利、商標案件審查工作之
依據,理由同第一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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