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
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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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
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立法理由〕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聘用專業人員從事專利、商標案件審查工作之
依據,理由同第一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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