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12104117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智慧財產局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配合行
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
,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該法第五條規定,該局為因應業務
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
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有關本辦法授權依據及援引該法條文之條次。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
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
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立法理由〕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聘用專業人員從事專利、商標案件審查工作之
依據,理由同第一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