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以下簡稱公益活動)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 算之: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