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
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
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
外文本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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