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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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
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
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
外文本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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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
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
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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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
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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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按專利法條約( Patentlaw Treaty, PLT)第五條第七項第 a款參照
先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規定,提出申請案時,以受理局接受之一種語
言寫明參照一先前提出之申請案,可取代說明書及任何圖式取得申請
案之申請日。又日本特許廳為加入 PLT修正特許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同
意申請人利用主張參照發明專利先申請案之方式來進行發明專利之申
請而取得申請日。準此以觀,為鼓勵研發,近年有關專利申請程序,
國際立法例皆朝簡化申請人申請作業趨勢改進。
三、現行條文原以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性質上有別於外文本為
由,明定不得以此替代外文本。惟觀國際條約及相關國家立法例,不
以外文本形式作為限制外文本之提出,而係回歸所提外文本之技術內
容及補正之正式說明書不脫逸該技術內容之範圍作為限制;又申請務
上,多數外文本內容實為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之簡易調整
,故限制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外文專利公報不得替代外文本,已無實益
且造成程序上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惟,以外國專利公報或優先
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者,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始取得專
利申請日,例如以美國申請案之臨時案取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符
合外文本申請之相關格式,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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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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