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
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
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
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
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
五個公司名稱。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所謂「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其本意係指代表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從事訴訟及非訟行為之人,
而非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代理人」及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
訟代理人」,爰配合修正第三項第三款,明定外國公司之申請人資格
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刪除。鑒於預查申請案與登記申請案實屬有別,依公
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僅登記申請案之代理人資格限於律
師、會計師,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之限制,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四、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第四項,並因應援引條次項次之變更而作配合修
正。
五、現行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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