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
    或法務部公告之,爰增訂本條,俾利主管機關知悉不適用本法之司法
    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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