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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實施分等檢驗之國產商品品目,由經濟部公告之。 經依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認可登錄或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得 視同分等檢驗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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