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
  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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