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
      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
      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四、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
      頻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
      發射之設備。
  六、上鏈: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八、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業
      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九、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業
      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
      收信之技術。
  十一、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
      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十二、工程主管: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球
      電臺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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