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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外籍商船之管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之航政主管機關(港務局)執行 外籍民用航空器之管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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