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實施動員之範圍如左: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各型民用飛機(以下簡稱飛) 機。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正、副駕駛員、領航員、飛航通訊員及飛航機 械員等空勤人員(以下簡稱空勤人員)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面上擔任航管及飛機機身發動機及其附件維 護工作之技術人員,與養護機場勤務及支援裝備之操作人員(以下 簡稱地勤人員)。 四、與飛機有關之修理維護設施(以下簡稱修護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