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動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實施動員之範圍如左: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各型民用飛機(以下簡稱飛)
      機。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正、副駕駛員、領航員、飛航通訊員及飛航機
      械員等空勤人員(以下簡稱空勤人員)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面上擔任航管及飛機機身發動機及其附件維
      護工作之技術人員,與養護機場勤務及支援裝備之操作人員(以下
      簡稱地勤人員)。
  四、與飛機有關之修理維護設施(以下簡稱修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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