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交通部申請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
核定:
一、觀光遊樂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
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
以上。
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其
他觀光發展政策。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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