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8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基於行政院推動組
織調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
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
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標準配合修正之。

法規異動

修正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交通部申請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
核定:
一、觀光遊樂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
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
    以上。
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其
    他觀光發展政策。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
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

本標準所定核定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或委辦地方主管
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