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交通部申請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
核定:
一、觀光遊樂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
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
以上。
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其
他觀光發展政策。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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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
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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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定核定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或委辦地方主管
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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