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基於左列各款之需要,得投資於民營事業:
  一、以各該事業產品為原料作進一步之發展者。
  二、與各該事業之生產或銷售業務關係密切,或有相互依存關係者。
  三、以引進國外新技術或新製造方法為目的者。
  四、新事業之創辦或改進業務之經營,宜與外資合作者。
  五、各該事業資力不足以創辦新事業,且有鼓勵民間投資合營必要者。
  六、其他基於政府政策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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