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及社會捐助。
  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盈餘提撥。
  前項第二款所稱盈餘,係指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廣播電視事業
  稅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之餘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