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總編修一人,並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全部藥典編
  修事宜;置副總編修二至三人;輔助總編修處理編修事宜;置編修委員
  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由署長就本署高級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
  科學專門人員聘任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