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編纂及修訂中華藥典,特依本署組織
  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總編修一人,並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全部藥典編
  修事宜;置副總編修二至三人;輔助總編修處理編修事宜;置編修委員
  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由署長就本署高級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
  科學專門人員聘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藥典編修之行政事項;置
  幹事五人,分掌文牘會議紀錄及文卷保管事項,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人
  員派兼之。

  本會設左列各小組:
  一、藥典範圍及名詞小組。
  二、生藥小組。
  三、藥物化學小組。
  四、藥劑小組。
  五、生物製品及生物檢定小組。
  六、藥理小組。
  七、一般試驗法小組。
  八、綜合審核小組。
  九、中藥集小組。
  十、國民處方集小組。
  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編修委員兼任之,各置小組委員八人至
  十人,由署長就本署高級技術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專門人
  員聘任之。

  本會各級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得編制預算呈請本署撥發之。

  中華藥典之刊行,由本署辦理,其版權屬於本署。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