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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者,得 充物理治療生。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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