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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 一、設有加護病房。 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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