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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