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
  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