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成立之評估小組,得
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
相關矯正法令組成。
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除前項矯正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
獄、少年受刑人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考量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所執行之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有
其等成立評估小組之方式,為利其等成立本條規定之評估小組,以進
行相關評估事項,特明文規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得依妨害性自主罪
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矯正法
令辦理。
三、有關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
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矯正法令另有規
定外,得依本辦法辦理,以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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