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聯合門診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 一、診所名稱: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二、診療科別: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三、診療室:隔間應與其他診所區分清楚。 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 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須與診療室臨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應 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