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管
  制藥品使用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
  下稱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專門職業證書影本一份。
  三、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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