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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