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物品之製造
、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
廠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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