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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物品之製造 、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 廠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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