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食品衛生管理法」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爰配合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爰修正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