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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