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之一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2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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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6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80530號令修正公布第5 條、第 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 條;增訂第6條之1、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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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8405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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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5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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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 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1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14條;並增訂第14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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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8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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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2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全文27條(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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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第6條、第16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27條;增訂第15條之1;刪除第 18條至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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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4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條、第12條及第21條至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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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之一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
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