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
      感染症。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
  查方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