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勞務工作。
二、承攬起重、裝卸、切割、焊接及搬運技術勞務工作。
三、承攬路面整修與環境庭園整理及美化技術勞務工作。
四、承攬各類管道、水電、消防、冷凍、空調、污水之工程設計施作技術
    勞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承攬勞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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