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
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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