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 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本辦法所稱客戶係指: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