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
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修正,所引用之條次變更,爰予修正;並將「科學工業園區」
修正為「科學園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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