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各該品項農業
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成立專戶,依品項分帳管理,其資金來源如下
:
一、個別品項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再保險費收入。
二、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各種準備金。
四、政府補助款。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
為使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之
財務有所區隔,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惟若辦理二品項以上農業保險,
則可以專帳記載方式區分各品項收支情形;另明定其資金來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