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 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偽農藥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劣農藥, 非經採樣檢驗,無從得知是否屬偽農藥或劣農藥,為避免民眾恣意檢舉, 影響主管機關之管理資源分配,故不列入獎勵之範疇,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