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除七星及公二農田水利會由臺北市政府核
  定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定前項會務委員名額時,應依各該農田水
  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參酌下列原則核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一萬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一萬公頃以上未滿二萬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二萬公頃以上未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三萬公頃以上未滿四萬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四萬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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