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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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