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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