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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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制定依據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
  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
  ,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
  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