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驗證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實質改變驗證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農產品,並以委託人
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
〔立法理由〕 一、本法修正後已不明定驗證制度名稱,又本法所稱農產品,其範圍本即
包含農產加工品,毋須另為明列,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並移列修正
條文第一款。
二、參照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增訂委製或定作驗證農產
品時之情形,爰為修正條文第二款。
三、有機農產品另於有機農業促進法相關規定規範,爰刪除「有機農產品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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