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
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