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21073071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6月29日經濟部經農6字145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同年8月 5日經濟部經農六字第19441號令公告自同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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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3年4月19日經濟部經農字第1381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5條 、第 18條、第20條,並增訂第10條之1及第16條之1條文並自同年4月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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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5年1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7359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 4條、第11條、第12條、第23條條文並自同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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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輔字第 87136323號令修正 發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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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10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輔字第88050542號令修 正發布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並自88年10月30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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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輔字第890121993號令修 正發布第19條、第25條、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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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6年3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70185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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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21073071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七
條,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鑒於農產品
販運商如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因其負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穩定
農產品運銷秩序及調節供需之任務,為利相關農業政策有效落實推行,爰
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明定該等販運商之出資額
得不受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限制。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
之農產品者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
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農產品販運商如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因其負有配合政府政策,
協助穩定農產品運銷秩序及調節供需之任務,其出資額得不受第二項所定
限制,以利相關農業政策落實推行,爰增訂該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