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七 條,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鑒於農產品 販運商如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因其負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穩定 農產品運銷秩序及調節供需之任務,為利相關農業政策有效落實推行,爰 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明定該等販運商之出資額 得不受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限制。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 之農產品者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 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販運商如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因其負有配合政府政策, 協助穩定農產品運銷秩序及調節供需之任務,其出資額得不受第二項所定 限制,以利相關農業政策落實推行,爰增訂該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