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強制投保對象,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
二、依畜牧法規定不須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戶。
三、達畜牧法應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而未申辦之飼養戶。
前項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於完成投保
前,主管機關得不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天然災害救助、政策性農業專案貸
款及主管機關相關計畫所定設備(設施)補助。
本保險要保人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保人為畜牧場登
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要保人為
實際飼養豬隻者。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範未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 ,主管機關得於
二年內不給予相關救助、補助等,為保障於處分期間內完成投保者,
得領取相關救助、補助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畜牧場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事宜依民法規定辦理,無須於本辦法規範
,爰刪除第三項第一款但書。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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