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
  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
  或僅置助選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