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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競選辦事處、助選員之設置)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 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 或僅置助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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