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
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
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
    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
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立法理由〕
一、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修正連署保證金之繳納規定,
    郵局之劃撥支票修正為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並增列繳納現金不
    得以硬幣為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連署保證金之繳納
    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四項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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