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
    (一)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水較少之部分。
    (二)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三)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四)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五)腐泥層。
  三、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四、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五、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槽、暗渠、人孔、溝或
      坑井之內部。
  六、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
      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
      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八、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
      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九、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倉庫、地窖、船
      艙或坑井之內部。
  十、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
      之內部。
  十一、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船艙、槽、管
        、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十二、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庫、冷凍貨車、船艙或
        冷凍貨櫃之內部。
  十三、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爐、儲槽、反應
        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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